再審立案後的約談,是指法院需要詢問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是否以新的證據申請再審,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壹般情況下,詢問應當在法庭進行,案件當事人應當到場接受詢問,法庭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的錯誤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