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法源於英國法,根據美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做了很多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除了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方面沒有統壹的立法權;刑事、民事和商業事務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三。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成文法。當法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通過,然後由總統簽署,立法就完成了,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該法案必須得到參眾兩院半數議員的批準,然後由總統簽署。
四: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如果總統未能在期限內對法案或決議發表意見並將其退回國會,該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如果國會在此期間休會,該法案將被放棄,不能啟動重審(見:口袋否決)。此外,如果總統在國會會期內否決某項法案或決議,成功重審的條件需要得到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支持。
五:國會的壹切法案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可以宣布該法案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