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方可要求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登記的,受讓方可以提起股權變更登記的訴訟。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穩定地維護和管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公司的公司事務提供便利。因為在壹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不斷變動的公司,沒有股東名冊及其變更登記制度,公司將很難處理好與股東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