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材料壹般應當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及其來源證明材料、司法機關調查核實材料、被告人、檢舉揭發人陳述材料。被檢舉、揭發的案件已立案偵查,被檢舉、揭發的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還應當審查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當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印章,並由接收人簽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確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判決書等與案件定性處罰有關的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文書。
可見,被告人提供的材料未提供關於舉報來源的證明,關於被舉報人是否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被司法機關調查的相關證據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司法解釋關於立功要件的規定,不能認定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