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 (壹)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壹方,對引起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