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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可以調解嗎?

壹、行政訴訟可以調解嗎?

1.行政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調解,促進雙方相互理解,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參與執行生效判決和調解書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六條

對行政機關拒不執行的強制執行措施,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撥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

(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

(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麽?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應當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主張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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