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依法有支付義務的,應當責令被告履行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