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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法律主觀性: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需要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具體情形包括:被告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 (壹)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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