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廚房采購的食品每周由行政部抽查,抽查內容為:食品質量和重量。拒收不合格食品,並按規定處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廚房裏的任何東西。
餐具必須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拿走自用。
5.餐具必須每天檢查壹次。除了正常的損耗,如果出現餐具短缺,要及時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餐飲管理單位。學校應當與承辦者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並接受委托方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