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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將其行政職權或者行政事項委托給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受委托人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行使職權,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19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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