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如下:
(1)在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持續經營期內,累計銷售應納增值稅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規定標準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規定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有多少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是年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納稅信息準確的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情況下,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超過50萬;商業企業年銷售收入超過80萬;
2.小規模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低於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會計核算不完善,無法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下,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萬;商業企業年銷售收入不超過8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