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於2006年2月20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規定* * *第七章第二十九條,主要明確勞務派遣比例、輔助崗位確定程序、跨地區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同時,暫行規定還明確了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規定的壹大亮點是限制了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工人數,使用的派遣工人數不得超過其職工總數的10%”,並明確“職工總數是指已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與用人單位使用的派遣工人數之和”。
法律客觀性: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臨時工”享有與用人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權。壹、控制勞務派遣數量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作為壹種補充就業形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需求、解決摩擦性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