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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成立及其法律要件

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具體包括: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不得由自然人或者單位作出;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內,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是主要要素;

2.是行使行政權的單方面行為,是成立的必備要件;

3、是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是客體要件;

4、是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化,這是內容要素。

綜上所述,在主體上,是行政機關擁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權力,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誌健全,具有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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