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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法律主觀性:

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我國中小企業的分類標準主要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總資產。比如:1,建築業:必須滿足從業人員30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者總資產4億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600人及以上的從業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總資產4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2.行業:必須滿足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3億元以下,或者總資產4億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總資產4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3.批發行業:必須滿足從業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億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從業人數100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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