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繼承和發展了五四憲法的壹些基本原則,明確規定今後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斷完善各項制度。新憲法對國家機構作出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
(1)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2)恢復主席、副主席的設置。
(三)國家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4)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並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各部委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和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部長級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5)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加強地方政權建設,設立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⑥改變農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壹體制,建立鄉鎮政權。
⑦規定國家領導人如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