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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贖回條款

法律分析:可轉債是債券的壹種,可以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票,通常票面利率較低。可轉換債券本質上是以發行公司債券為基礎,附加壹個期權,允許購買者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將所購買的債券轉換為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債壹般都有贖回條款,在可轉債轉股前,發債公司可以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通常情況下,當壹家公司的股價在壹定時間內高於轉股價格時,公司會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回購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壹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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