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決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因此,今後任何未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規章制度都不具有其應有的法律效力,否則該規章制度將不適用於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據此作出的決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