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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內容包括

行政行為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包括:賦予權益或施加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改變法律地位、確認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

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壹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作狹義解釋。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在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違法行政行為的壹種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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