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法定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合法;
第二,行政許可的範圍合法。
(壹)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是否合法
行政許可設定權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定主體以法定形式設定。這有兩層意思:
第壹,只能由法律主體設定;
第二,即使是法律主體也不能隨便設定,只能以法律形式設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
(1)法律。這裏的法律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對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果直接以“法”命名,當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如果名稱不是“法律”而是“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嗎?對此,雖然《行政許可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應當予以正面解讀。有兩個原因:
第壹,在中國的法律實踐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定,壹直被視為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第二,《行政許可法》允許國務院在壹定條件下決定設定行政許可,在法理上當然應該允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定行政許可。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決定。行政法規中行政許可有壹個前提條件,即對於同壹事項,法律既沒有作出行政許可,也沒有禁止。法律已經作出設定的,行政法規不再作出其他規定;法律禁止設定的,行政法規就不能設定,否則就構成違反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