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看守所在押人員為防止相互傳染,暫不關押。壹旦疫情過去,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拘留。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暫予監外執行。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