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優茶評審中,如發現農殘超標問題,將壹票否決,並及時通報相關情況;已發現問題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要對問題茶葉企業原料來源和農藥殘留超標原因進行調查,根據問題性質進行查處;對不規範、不合理用藥的,要加強技術指導,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提高依法用藥的意識和水平;對使用限用農藥的行為要追根溯源,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進壹步規範茶區茶園藥品的管理和銷售;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今年5月4日正式實施。廖華明表示,司法解釋將食用農產品納入食品範疇,將生產、加工、種植、養殖、銷售、運輸、儲存等食品生產經營全鏈條納入法律法規,彌補了此前農藥違法使用的法律空白。
對於農藥的濫用,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銷售、運輸、儲存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過量或者過度濫用農藥等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根據司法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農藥殘留嚴重超過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