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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決策的主體範圍不同。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處分由公務員所在機關作出,或者由其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作出。

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系統內的公務員。

采取不同的形式。行政處罰有多種形式和種類,如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分只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屬於外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為基礎;但行政處罰是壹種內部行政行為,基於行政隸屬關系。行政責任是指實施壹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兩種方式: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管理職責包括:

1,根據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責任和國家公務員責任;

2.根據行政責任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責任和外部行政責任;

3、根據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4.根據行政責任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精神懲罰、財產懲罰和身份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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