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1。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於個人50元以下、法人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2、執法人員應當至少2人在場,表明身份,說明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然後擬定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執法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2)壹般程序:綜合執法機關根據職責,或者根據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執法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限期改正、暫扣工具或物品、處罰審查、處罰決定、聽證程序、送達和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