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特點是主動性、廣泛性、具體性和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和步驟,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實施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和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第四條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辦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