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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依據是什麽?

目前,習慣法和判例法在我國尚未得到承認,所以我國的“法”主要由成文法構成。可稱為“法”或廣義上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規、法律解釋和國際條約。

這些通常被稱為法律淵源或法律表現。事實上,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現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規以及具有職權的司法或者執法機關的法律解釋。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約束的程度不同,分為約束性行政執法和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約束性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對需要實施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存在隨意處置的執法行為;

法律法規中的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執法者在範圍、方式、數額上可以有壹定的選擇。克制和謹慎是相對的。比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條件和稅額壹般沒有彈性空間,但治安管理處罰有壹定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相對於那種沒有任何種類和範圍規定的“可罰”,後者顯然屬於執法。行政執法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權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也難以判決。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主動權,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任務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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