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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兩側設置廣告牌有什麽規定?

在公路兩側設置廣告牌有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保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高速公路廣告設施屬於地面構築物,為法律所禁止。這種觀點認為,壹些地方性法規有許可後在建築控制區設置廣告牌的權限,與上位法相沖突,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標誌。根據該規定,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廣告牌等設施屬於非公路標誌,經許可可以設置。這樣可以最大化高速公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設定的禁止在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制度,主要是為了減少周邊環境對公路車輛通行的影響。如果允許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將對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從事生產或者生活的人員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公路上車輛的正常行駛產生不利影響。廣告設施和招牌壹樣,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將廣告設施等同於招牌也是符合立法初衷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節約土地的原則和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即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不少於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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