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包括幼兒園)屬於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不是行政機關,這使得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從過去的純行政法律關系逐漸轉變為民事法律關系。這樣學校和學生之間就會出現壹般侵權而非特殊侵權。當然,幼兒園事故中也可能存在特殊的侵權案例,比如:幼兒園的壹個大型玩具突然倒塌砸死了孩子。這個時候幼兒園就要承擔責任,除非幼兒園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本案中,幼兒園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就本案而言,根本不存在特別侵權的情況。因此,應遵循“誰索賠,誰舉證”的制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該平等對待學生,關註他們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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