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行政執法公務員考試的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
其中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為客觀測試,申論為主觀測試,滿分100。其中,市(地)級及以下直屬事業單位綜合管理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主要衡量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依法辦事能力、服務公眾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至於考試科目,新增加的行政執法試卷仍然考查五大部分——常識判斷、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數據分析,即試卷的整體結構和考試項目將與省市級保持壹致,但在具體題型、考點小、難度等方面可能會與它們有所區別。
崗位特征
行政執法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崗位。
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
1,純執行力。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和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2.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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