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中行政機關職責調整的決定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平穩有序調整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為促進國家機構設置的協調高效和職能配置的優化,現就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作如下決定:
壹是現行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工作,經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已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指派其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法律規定修改前,由已設立的行政機關或者指派其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在相關職責調整到位前,由原承擔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按照上述原則,承擔法律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調整的。
第二,法律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督和指導的責任。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下級行政機關職責未調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職責。
三、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NPC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應當及時提出議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議。
四、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在涉及民生、應急和安全生產的重點領域。
五、本決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