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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名稱規範用字的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名稱中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簡體繁體字;已被淘汰的變體,但姓氏中的除外;自造的詞;外語;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字母;符號等。姓名應當用兩個以上漢字和六個以下漢字書寫。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公文壹般由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等內容組成。(壹)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和“機密”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

第三十三條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緊急公文要按時限辦理,有困難的要及時說明。

第十二條公文起草必須嚴肅認真,遵循以下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準確地反映發文意圖,與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觀點鮮明,主題突出,內容精練,表達準確,文風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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