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訂)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證書(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置,或者直接將股份補償給債權人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