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八條軍官服現役不滿二十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二十年的,每年給予二十日休假。軍官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每年應當休假三十天。從軍隊院校或者地方院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船上工作的飛行人員,每年應當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每年給予40天休假: (壹)駐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部隊,但本人常年在這些地區執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工作(不含本數,下同)。(3)在前沿公司工作。(4)常年在作戰部隊有核輻射危險的環境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