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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養犬條例

1.在政府機關、醫院、幼兒園、養老院、學校等區域養狗休息,以保護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2.飼養大型犬必須實行圈養或圈養,不得在室外遛狗。如果要出門,需要給狗戴上口套,套上鏈子,防止狗無緣無故傷人,而且要由大人牽著。3.養犬人應當持有相關養犬證明,並對犬只進行登記。應當定期帶犬到動物防疫部門註射狂犬病疫苗,並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辦理免疫證明。

壹、城市養犬所需證件:

1,戶口簿,身份證明;

2.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兩張狗的照片。

二、寵物卡處理流程:

1,給寵物拍兩張兩寸全身照(側面)

2.從當地警察局拿壹份表格;

3.去動物防疫站(河灘路友好立交橋旁)檢查寵物,辦理防疫證,打預防針,蓋章證明(以後年檢);

4.居委會蓋章;

5、最後去派出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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