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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房屋需要申請解凍嗎?

可以申請解凍。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將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如直接劃撥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的財產,扣押被執行人的車輛、房屋等。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將在對方有可執行財產時,裁定中止執行,恢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裁定中止後,被執行人申請解除凍結措施的,法院予以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2)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的;(四)凍結期限已過;(五)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其他情形。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或者解凍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予以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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