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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下,醫生未經患者同意搶救患者,患者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推定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必須對自身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基本規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三種特殊情況下醫療機構的推定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定的;

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豁免:

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

患者或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也有過錯,相應的責任。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等緊急情況下履行合理診療的義務。

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

妳問的情況屬於免責的第三種情況: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等緊急情況下履行合理診療的義務。

也就是說,患者此時的死亡是在合理風險範圍內,不是醫生的重大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是不負責任的。

這年頭醫生不容易。在緊急情況下不經家屬同意繼續救人,而不是等家屬來,這是醫德的表現。從上面的回答也可以看出,法律還是偏向於保護患者,而不是醫療機構。希望能理解他們。如果妳滿意,請接受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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