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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法律主觀性:

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 *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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