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規定如下:
1.經法定程序鑒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並在壹定範圍內進行醫療活動。必要時,政府可以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異常情況下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犯罪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