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組織系統
(1)基層法院由地區法院、治安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有壹個上訴法院和壹個初審法院。
(3)終審法院。
地方法院原稱地方法院,按地區劃分,香港共有四個地方法院,管轄壹定範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裁判法院原稱裁判法院,香港共有九個法院,是初級刑事法院。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由這個法院受理初審。
高等法院,以前稱為最高法院,有壹個上訴法院和壹個初審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行使司法權。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終審權,終審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審級,即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香港訴訟案件的最終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