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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制度的建立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的,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主要由行使司法職能的各級法院和以律政司為代表的行使檢察職能的其他機關組成。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組織系統

(1)基層法院由地區法院、治安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有壹個上訴法院和壹個初審法院。

(3)終審法院。

地方法院原稱地方法院,按地區劃分,香港共有四個地方法院,管轄壹定範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裁判法院原稱裁判法院,香港共有九個法院,是初級刑事法院。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由這個法院受理初審。

高等法院,以前稱為最高法院,有壹個上訴法院和壹個初審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行使司法權。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終審權,終審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審級,即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香港訴訟案件的最終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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