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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與保質期相關的法律規定

1.《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對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並給予行政處罰。

3.禁止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的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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