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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期限的最新規定

扣押期限的最新規定:

不超過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截至2023年4月16日,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扣押車輛的最新規定是: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車輛屬於動產,所以扣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是房地產,應該不超過三年。且被執行人申請延期的,不能超過上述期限。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能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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