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在實際生活中,壹些人往往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隱瞞真相,虛報工程量,騙取國家或企業資金,明顯涉嫌構成犯罪。至於犯的是什麽罪,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比如,在結算時,施工方通過虛報工程量、修改結算清單金額、簽監理人名字、重復結算等方式誇大工程量和工程款,最終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並受到相應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建設單位工作人員串通,通過虛構合同、虛報工程量等方式侵占國家工程款的。,該工作人員還涉嫌腐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虛報工程量而未發現,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追究該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上一篇:《刑法》第322條:非法越境罪下一篇:陽江公積金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