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全文。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迫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公布其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是否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保守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采取法律措施查詢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押物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貸款人可按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或終止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采取措施防止貸款損失。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壹個或多個貸款人的壹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均可要求其按合同約定提前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