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登記、公安機關戶籍登記、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公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技術監督部門產品質量認定等。
行政確認在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適用範圍廣。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認、認可、證明、登記、認可、認證和行政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