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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2條:非法越境罪

法律主觀性: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應予追究。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重大事件:(壹)壹次性組織20人至49人偷越國(邊)境的;(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三)組織重傷2-2人的;(四)剝奪或者限制組織者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事件:(1)壹次組織50人在L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的;(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以上死亡的;(4).

法律客觀性: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六)偷越國(邊)境案件1、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偵查:(1)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經多次勸阻不改的;(二)實施違法行為後非法越國(邊)境的;(三)非法越國(邊)境時對執法人員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的;(四)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立為重大案件:(1)為逃避處罰非法越國(邊)境的;(二)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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