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對患病的勞動者進行檢查後,根據治療需要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關於病假條的開具,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各醫療機構也有具體規定。建議的休息時間必須明確,不得超出簽發病假單的醫生的權限。沒有病假時間的病假條無效。
開業醫生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療文書時,必須親自核對。
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療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長期病假職工管理的通知。
老線字[1992]第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工傷職工休假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審核批準。受傷職工需要轉入長期休養的,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進行鑒定,並經企業行政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