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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許可生產和授權生產授權的規定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每個階段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權利是不同的。第壹階段是自申請日至申請公布日,專利法采取“臨時保護”。如果有人正在使用已經獲得專利但尚未授權的發明創造,申請人可以向實施發明創造的人說明他已經申請了專利,將來壹旦申請獲得授權,他可以要求實施發明創造的人從通知之日起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二階段是指從專利權被授予到專利期限屆滿的時期。在此期間,申請人的專利已經被核準,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單位或者個人在被授予專利權前實施已經公布的發明,未按照專利申請人的要求支付適當費用的,在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費用。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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