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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規定

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便利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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