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符合什麽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下:
1.職工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
2.雇員違背自己的意願終止雇傭關系;
3.員工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4.法定工作年齡內的非自願失業。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戶口本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