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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和範圍: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發票確定。帶薪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停工期間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原工資參考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夥食補助費:前提:住院;按照當地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費:根據鑒定發票確定。2.壹次性傷殘津貼:7個月工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提: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揚州(江蘇省)標準分別為3萬元和1.5萬元。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符合標準的醫療費用、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不符合標準的醫療費、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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