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耕地、林地、草地由家庭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從上面可以看出,不同類型土地的承包主體是不同的。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戶口已遷出的,不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上面可以看出,非集體成員不能承包耕地、林地、草地。但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承包荒山等農村土地。